款大清皇帝逊位之后,尊号仍存不废,中华民国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待。
第二款大清皇帝逊位之后,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,改为四百万元,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。
第三款大清皇帝逊位之后,由民国政府妥善安排合适住处,侍卫人等,照常留用。
第四款大清皇帝逊位后,宗庙陵寝,永远奉祀,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,妥慎保护。
第五款德宗陵寝未完工程,如制妥修,其奉安典礼,仍如旧制。所有实用经费,并由中华民国支出。
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,可照常留用,惟以后不得再招人。
第七款大清皇帝逊位以后,其原有之私产,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。
第八款原有之禁卫军,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,额数俸饷,仍如其旧。
关于清皇族待遇的条件有四款:
第一款清王公世爵,概如其旧。
第二款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私权及公权,与国民同等。
第三款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。
第四款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。
关于各族待遇的条件共有七款:
第一款:与汉人平等。
第二款:保护其原有之私产。
第三款:王公世爵,概仍其旧。
第四款: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,设法代筹生计。
第五款:先筹八旗生计,于未筹定之前,八旗兵弁俸饷,仍旧支放。
第六款: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,一律蠲除,名州县听其自由入籍。
第七款:满、蒙、回、藏各族原有之宗教,听其自由信仰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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