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064章 架构重组_国势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
  司法厅的职责权限和功能已分解下去了,撤销司法厅主要是着眼于司法独立,今后,警察权和监察权由内务厅行使。检察权由各级检察院行使,审判权由各级法院行使,法条解释权由议会行使,律师业由民政厅负责管理,不再保留作为权力机构的司法厅,精简下来的人员一部分进入各级政府,另一部分进入各级司法机构……”

  军民分治、司法独立是当时一个时髦的字眼,秦时竹等人鉴于后世地教训。自然而然地会想到分权制约,而首要开刀的就是司法厅。虽然和后勤、军政两厅一样都是撤销,但对司法厅而言意义却大有不同。前面两厅撤销,无非是在政府领域内地消失,他们地使命将由军方设立相应机构予以接受和吸纳,本质上是一个重生的过程,而司法厅撤销,则是对司法总集权地打碎。

  在秦时竹看来。既然司法独立,审判、监察、检察、警察各权独立,为什么还要存在司法厅?各权独立,才能有效地牵制和制约,如果有一个横跨其上的司法厅。能对法院、检察院的人事、财政、办公进行指手划脚,司法独立还是保障不了。如果司法厅不能干涉审判、监察、检察、警察各权地工作,那么就没有存在的意义。因此,经过激烈的争论。终于达成了废除司法厅的意见,原辽宁司法厅厅长张根仁转任实业厅厅长,司法厅下属人员打散,充实到各个部门。

  各省代表虽然有心里准备,但还是对这样重大的变故有些猝不及防。

  林伯渠的疑问比较有代表性,问道:“请问巡阅使,撤销司法厅后,司法系统各部门的人事和财政怎么安排?他们是自成体系还是接受各省都督或者民政长的领导?”

  “按照我地认识和西方各国的传统。司法应该是垂直领导,也就是说地方各级的法院院长、检察院院长各自具有独立性,应该由上级法院或检察院任命,而非由司法厅任命。但鉴于北疆目前的实际情况,还不存在让北京的最高法院或大理院领导地必要和条件,让他们来领导,整个法律体系只会更糟糕。”秦时竹说的这一点对大家很有说服力,谁也不想受北京来的瞎指挥。

  “因此。与此相适应的应该还有司法准入制。即,要想成为司法人员。首先必须具有相关地法律知识和素质,司法,国之大事,政府不能随随便便地挑选一个人担任法院院长,同理也不能因最高长官的亲疏远近、个人好恶来决定司法机构的人选,司法一定要独立。”众人纷纷赞同。

  “将来国家机器完备,下级法院、检察院院长就由上级提名,交本级议会讨论通过,在目前阶段,我看可以这样,各省高级法院、检察院院长由各省民政长提名,交省议会讨论通过,而初级法院(检察院

  请收藏:https://m.htwx8.com

(温馨提示: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,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)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